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 2021-06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事项,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后,案件重新审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民事判决已就部分争议焦点先行判决,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三七一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尚未裁定立案。
2021 年 12 月 21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其他争议焦点作出
(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之一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尚未生效。
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一、 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主要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公司将拥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195 号(证载面积 18,260.40 平方米,其中公司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的面积除外)的城隍庙商城地块等房产出租给一三七一公司,租期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2014 年 12 月 5 日,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了
《员工借用协议》。2016 年 2 月 16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租期延长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三七一公司开始承租支付租金。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按照房屋现状向一三七一公司交付房产。一三七一公司
开始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工程,直至 2018 年 5 月 1 日开业。租期内,一三七一
公司出现逾期不付租金及员工工资,且未按期提供后续银行保函,公司催要无果。
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催告函》,但其收到函件后未作
出任何实质性的补救措施。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一三七一公司
发出《解除函》,一三七一公司依然未向公司赔偿损失,拒绝归还房屋。
二、 诉讼案件情况
鉴于一三七一公司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谈判无果,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12 月 4 日,宁
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一三七一公司(反诉原告、原审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法院合并审理,并向公司(反诉被告)出具《应诉通知书》。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号《民事判决书》。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9 年 12 月 3 月,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传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
02 民终 51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 年 6 月 10 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
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
成员通知书》,案号(2020)浙民申 3197 号,再审申请人一三七一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 319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
02 民再 1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浙 02 民终 5113 号民
事判决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由本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员工借用协议》、《<员
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解除;二、一三七一公司在判决
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195 号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844259 号,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的面积除外)和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县学街 22 号<1-47><1-49><2-33>-<2-36>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843685 号)返还给公司;三、驳回一三七一公司要求确认涉案《员工借用协议》、《<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的反诉请求。
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
通知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的上诉请求。2021 年 10 月 15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 1217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 1217 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案号(2021)浙民申
5395 号。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民事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一三七一公司未在法定履行期内履行房产返还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法院已依法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公司。
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4-042、2014-043、2014-044、2014-045、2014-047、2015-004、2015-030、2016-004、2016-005、2018-066、2019-038、2019-056、2019-067、2020-035、2020-056、2021-011、2021-027、2021-039、2021-054、2021-056、2021-063。
三、 诉讼案件的进展
2021 年 12 月 21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其他争议焦点作
出(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之一民事判决,法院认为: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截止 2018 年 6 月 28 日,一三七一公司是否拖欠
租金,如有拖欠,拖欠租金金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协议约定,租赁房产交
付与否对合同约定租金的计算具有重大影响,公司延迟交房,2014 年 12 月 1 日
至 2015 年 7 月 19 日均属于免租期,故 2015 年 7 月 20 日算至 2018 年 6 月 28
日(按约定共扣除 2 个月免租期)一三七一公司应支付的租金总额为 3,920 万元,
而双方均确认一三七一公司实际已支付租金为 3,714.50 万元,故截止 2018 年 6
月 28 日,一三七一公司尚欠租金为 205.50 万元。关于一三七一公司主张公司迟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补缴地价问题,客观上影响一三七一公司增建施工进度,期间的租金如果全部均由一三七一公司承担有违公平,法院认为
应酌情减免租金 205.50 万元。综上,经租金减免后,截止 2018 年 6 月 28 日一
三七一公司无需再支付公司租金。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
即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期间一三七一公司实际占用房屋,法
院认为,对一三七一公司占有使用费的计算宜参照 2018 年租赁合同解除当年关于租金的约定计算,共计费用 47,546,889 元。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截止 2018 年 6 月 28 日一三七一公司是否拖欠员工
工资、工资税欠款,自 2018 年 6 月 29 日后一三七一公司是否需要继续按约定
支付相应的员工工资以及是否应当支付 2017 年 2 月麒麟百货赔偿欠款 18,439.50
元、水电费 499,210.24 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解除了《员
工借用协议》及《〈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之后
的员工工资等待遇方面,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不受协议的约束,本案中不予处
理,因此对于一三七一公司实际已支付的 2018 年 7-9 月的员工工资及 2018 年半
年奖,因无合同依据,其主张返还,法院予以支持,公司应返还一三七一公司409,831.24 元。按照约定,麒麟百货赔偿欠款和欠付水电费应当由一三七一公司承担和支付。
(三)关于争议焦点三,麦当劳餐厅部分,一三七一公司是否需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一三七一公司实际已经支付了约定的补偿款,已经履行了义务,因此,关于因麦当劳餐厅加固引起的责任已经解决,对于公司主张的其他违约责任,因涉及案外人麦当劳餐厅的利益,公司亦明确麦当劳餐厅未对其提起诉讼,即使存在违约情形,也未能确定具体数额,故本案不予处理。
(四)关于争议焦点四,一三七一公司是否需配合公司办理租赁房产增建面积(1,108.61 平方米)的产权证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提交的证据,公司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增建面积部分履行了合法的建设施工备案手续,不能证明已经具备了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协议约定一三七一公司提供资料的义务亦不等同协助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办理产权证时一三七一公司存在不配合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争议焦点五,公司是否有权罚没一三七一公司支付的工资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水电费保证金合计 316.50 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截止 2018 年 6
月 28 日租赁合同解除日,一三七一公司不拖欠租金、工资、水电费,故公司无权罚没保证金,合同解除之后产生的占用费、水电费,公司有权直接用保证金抵扣一三七一公司的欠款。
(六)关于争议焦点六,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一三七一公司 2016 年 5 月结算
扣取的企业所得税和税费 1,787,673.53 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已经约定了相应的税收款项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合法有效,公司无须返还。
(七)关于争议焦点七,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租赁房屋的加固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关于加固的费用,麦当劳餐厅部分的加固费用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其余部分并无合同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加固费用宜由公司承担。经司法评估,总
的加固改造的费用为 9 ,151,101 元,扣除涉及麦当劳餐厅部分 372,575 元应由一
三七一公司承担外,余款 8,778,526 元应当由公司承担。
综上,判决如下:一、一三七一公司应支付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 44,381,889元、麒麟百货的赔偿款18,439.50元、水电费欠款499,210.24元,合计44,899,538.74元;二、公司应返还一三七一公司职工薪酬 409,831.24 元、应支付加固费用8,778,526 元,合计 9,188,357.24 元;上述判决一、二项相抵扣后,一三七一公司尚应支付公司 35,711,181.50 元,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