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升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
信息披露与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在开展投资
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以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上证 e 互动平台交流,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接待来访,路演及其他。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由本部门、本单位负
责人或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本部其他部门、各子(分)公司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情
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
或纸质形式存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记录;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的建立与维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宁
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