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 2022-021
900915 中路 B 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十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 年 2 月修订)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无)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修改后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质的证券。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任。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修改后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原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修改后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下内容: 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原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修改后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修改后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 者保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股比例限制。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原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删除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原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后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 司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
交易等事项;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惩事项; ……
……
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修改后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无)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修改后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确定意见。
原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修改后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行编制。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原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修改后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期一年,可以续聘。
续聘。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