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ST宏盛 编号:临2021-009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71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2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前身系上海良友商厦筹建处,1991 年 3 月 29 日经上海市
粮食局沪粮办(91)128 号文批准设立。由上海市粮油贸易公司为主发起人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沪财办(92)177 号文批复同意,改组为上海良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 年 5 月28 日,上海良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
行沪人金股字(92)36 号文批准发行。1994 年 1 月 3 日,经公司
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将发行面值每股 10 元的股票拆
细为面值每股 1 元。1994 年 1 月 28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上(94)字第 2005 号文审核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现股票简称“ST 宏盛”,股票代码“600817”。
上市日期:1994 年 1 月 28 日
法定代表人:戴领梅
注册资本:52,228.3371 万元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鄱阳湖路 86 号蓝山公馆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3132207011Q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电脑及高科技产品和销售,软件的开发、销售,半导体集成电路的产品开发、设计、制造及相关系统产品和系统集成、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新型材料(除专项规定)的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规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的“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物业管理,机电产品,自有房屋的出售和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58,113,308.96 49,818,612.13 11,054,120.1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51,544.68 4,996,180.57 -1,516,852.6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1,679,486.17 4,687,820.57 -1,945,502.94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总资产 203,654,313.37 189,418,095.90 174,106,127.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3,421,678.42 101,570,133.74 96,573,953.17
每股净资产(元/股) 0.64 0.63 0.60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1 0.03 -0.0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01 0.03 -0.01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1 5.04 -1.56
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1.64 4.73 -2.00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戴领梅、曹建伟、楚新建、马书恒、梁木金、王东新,独立董事宁金成、耿明斋、刘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孟庆一、监事孙珂、职工代表监事王勇。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4 人,分别是:总经理戴领梅、副总经理胡锋举、财务总监马书恒、董事会秘书王东新。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
本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17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29%。
截至本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处于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职能管理人员等。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参与本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75 人,具体包括: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职能管理人员等。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如在本次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尚未授予时不得继续授予,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项下标的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权益占授 获授权益占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予总量比例 公司股本总
额比例
戴领梅 董事长、总经理 500 29.12% 0.96%
胡锋举 副总经理 100 5.82% 0.19%
马书恒 董事、财务总监 30 1.75% 0.06%
王东新 董事、董事会秘书 12 0.70% 0.02%
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 1,075 62.61% 2.06%
职能管理人员等(63 人)
合计 1,717 100.00% 3.29%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94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9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即 6.938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即 6.652 元。
七、本计划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算,且授予日和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为 12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安排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安排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二个解自授予完成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