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ST 宏盛 编号:临 2020-070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资产交割和新增股份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和合并范围已发生变化。基于该等变化以及管理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16,091.0082万元。 民币493,739,128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2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
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
3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1992年5月28日, 第十八条 1992年5月28日,
上海市粮油贸易公司为主发起 上海市粮油贸易公司为主发起
人,联合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 人,联合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中国植物油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中国植物油
公司、上海市油脂公司、上海市 公司、上海市油脂公司、上海市
面粉公司、上海海鸥酿造公司、 面粉公司、上海海鸥酿造公司、
4 上海市饲料公司、上海市粮食工 上海市饲料公司、上海市粮食工
程承包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上 程承包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上
海市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 海市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
海市浦东分行等共11家发起人 海市浦东分行等共11家发起人
按每股面值10元价格认购公司 按每股面值10元价格认购公司
股票。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上 股票。
海市粮油贸易公司认购200.714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万股,以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出资;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认购
80.245万股,以土地使用权出
资;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认购20万
股,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中国植
物油公司认购20万股,以土地使
用权出资;上海市油脂公司认购
21.974万股,以土地使用权出
资;中盐上海市盐业公司认购
5.17万股,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 普通股16,091.0082万股。 普通股493,739,128股,全部为
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股份: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他公司合并;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他公司合并; 划或者股权激励;
6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工;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债券;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6.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7 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2.要约方式; 第一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方式。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十三条第1项至第3项的原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第5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8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3项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
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9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10 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为公司股东。 后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
法院认定无效。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11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公司
法院撤销。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监事会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讼。 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12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讼。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