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以下合称“抵债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具有可操作性, 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陈世敏 王开国 张军
202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