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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6:独立董事关于评估/估值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7

600816:独立董事关于评估/估值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估值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评估及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及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及估值机构,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评估、估值人员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标的资产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为公司提供评估及估值服务的独立性。

    2、评估及估值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及估值机构和评估及估值人员所设定的评估、估值假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反映了评估及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及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及估值方法与目的具备相关性

  本次评估及估值的目的系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标的资产价值参考意见。对于信银国际 3.4%股权的市场价值,估值机构采用了成本法进行估值;对于除信银国际 3.4%股权的其他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和/或成本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及估值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及估值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及估值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估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及估值,所选用的评估及估值方法合理,与评估及估值目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价格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和估值报告。本次评估和估值中,评估机构实际估值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和估值的资产范围一致,实施了必要的评估和估值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和估值方法,资产的评估和估值结果公允。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系经过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估值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陈世敏                  王开国              张军

                                                    202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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