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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6:董事会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公告日期:2021-11-17

600816:董事会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PDF查看PDF原文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构成重大资产出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资产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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