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或“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转让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3.4%股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 2 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怀瑾抱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 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 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以及安信信托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 4,000 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以及 8 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 3,278,360,350.77 元及对应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本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包括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交
易标的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等)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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