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租办公场所涉及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相关材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经讨论后,对关于续租办公场所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该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续租办公场所事项旨在保障公司办公经营场所的稳定性。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开、公平、合理;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租办公场所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邵明安、高超在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因此,上述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此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陈世敏 王开国 张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