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己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
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3、收购人本次收购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已经取得收购人董事会会
议的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收购人本次取得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尚需获得华北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河北省国资委批准华北制药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国证监会
对华北制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
5、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功认购华北制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将超过公司己发行股份的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之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华北制药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承诺3年
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且华北制药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又由于收购人在本次收购
之前己获得华北制药控制权,因而股东大会批准之后,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豁免申请。
6、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
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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