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辉澜投资有限公司9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公司董事会现就在公司审议本次重组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前12个月内的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转让下属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
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披露《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下属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事项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将其持有的杭州丽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湖公司”)70%股权以及国开东方对丽湖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一并转让给杭州晟荣闳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24,636,067.90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转让下属项目公司股权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发布《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北京滨湖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下属项目公司股权交易事项完成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全资子公司北京滨湖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湖公司”)将其持有的杭州南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游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西安远泓盛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泓盛融”),远泓盛融支付的交易总对价为230,000,000元,包括:(1)向滨湖公司支付标的股权转让款33,759,486.95元;(2)用于偿还欠国开东方截至2020 年10月 31日的全部应付未付借款利息的
96,240,513.05元;(3)用于偿还欠国开东方按照本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向项目公司提供的阶段性借款本金100,000,000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重组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前12个月内,除前述股权及债权转让事项之外,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上述资产出售交易与本次重组相互独立,无需纳入本次重组的累计计算范围。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的签署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