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1-029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 东方 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议案》,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8)。
2018年12月27日,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从民生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延长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7)。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的议案》,经友好协商,公司与华夏人寿拟解除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并签署《解除协议》。
二、《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原一致行动协议”),对双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有效期限至民生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原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将2016年6月2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和补充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行使民生银行股东权利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双方应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民生银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其民生银行股东权利。
(三)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就原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均不互负违约责任、不存在任何未结及潜在纠纷。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均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签署解除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持有民生银行A股普通股1,280,117,123股,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2.92%。公司本次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解除协议》,对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股权数量及公司对所持民生银行股权的相关会计核算方法无影响,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