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17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东方02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或资金总额、回购期限、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东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拟以人民币2亿元至4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0元/
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
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减持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如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
回购方案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修订回购方案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调整不影响公司原股份回购方案的正常实施。公司将
根据本次回购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18年8月30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2亿元至5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对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6)。本次调整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修订稿)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实施股票回购,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的股份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买。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
(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本次回购股份拟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至4亿元。
假设回购资金总额按下限2亿元、回购价格按6.50元/股计算,预计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为30,769,23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0.83%;假设回购资金总额按上限4亿元、回购价格按6.50元/股计算,预计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为61,538,46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1.66%。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回购股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
②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回购方案;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回购工作方案;
③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完成前述计划,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回购股份注销事宜或用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用途。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以
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文件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
⑤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九)决议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至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十)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止2018年9月30日,公司未经审计总资产50,138,164,488.2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0,584,883,721.54元,货币资金为6,226,431,261.32元。公司拟使用人民币2亿元至4亿元自有资金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一)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1、假设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总股本无变化。
2、假设回购的股份因股权激励计划未实施或行权全部予以注销,总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1)假设回购资金总额按下限2亿元、回购价格按6.50元/股计算,预计公司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0,769,231股,全部予以注销后总股本变动情况为: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441,102,805 11.87 441,102,805 11.97
无限售条件股份 3,273,473,319 88.13 3,242,704,088 88.03
合计 3,714,576,124 100.00 3,683,806,893 100.00
(2)假设回购资金总额按上限4亿元、回购价格按6.50元/股计算,预计公司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1,538,461股,全部予以注销后总股本变动情况为: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441,102,805 11.87 441,102,805 12.07
无限售条件股份 3,273,473,319 88.13 3,211,934,858 87.93
合计 3,714,576,124 100.00 3,653,037,663 100.00
(十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有利于提振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价值认可,维护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具备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备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因此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资金金额修改为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具备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部分内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回购公司股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