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80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的规模、价格前提、期限: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人民币2亿元
至5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回
购股份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
少注册资本等。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在回购期限内,存在因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
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如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
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18年8月30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2亿元至5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
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公司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实施股票回购,回购股份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的股份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买。
(四)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
(五)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本次回购股份拟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至5亿元。
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限额、回购价格最高限额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7692.31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不高于2.07%。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
(六)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 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 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回购股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
②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回购方案;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回购工作方案;
③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④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九) 决议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至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十)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0,371,910,305.58元,货币资金为5,051,554,109.02元。公司拟使用人民币2亿元至5亿元自有资金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有利于提振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价值认可,维护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具备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具备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1、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5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1,719,2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与他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在回购期限内,存在因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如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回购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