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度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与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集团
股票代码:600811
公司正式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配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票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售比例:1:0.2
配股发行股份数量:3150万股
每股配售价格:人民币3.90元
配股主承销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一、绪言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配股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编写,经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1995年6月2日董事会会议通过并由1995年6月3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了本公司1995年度配股方案,该方案已经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黑体改复(1995)34号文"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配审字[1996]1号"批准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1、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杨祥海
地址:上海市黄浦路15号
电话:(021)63068888
传真:(021)63063076
2、发行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15号
电话:(0451)3666020
传真:(0451)3643214
联系人:高军
3、主承销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师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1号南方国际大酒店12层
电话:(010)7617375 7617390
传真:(010)7617384
联系人:楼民 陈少羽
4、股份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路67号
法定代表人:俞建麟
电话:(021)63564531
传真:(021)65359066
5、律师事务所:天达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大进
地址:北京三里屯外交公寓东门
电话:(010)4629130
传真:(010)4629129
经办律师:宁立、陈烽
6、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陶省隅
地址:北京海淀区阜城路33号商学院综合楼八层
电话:(010)8437104 8437105
传真:(010)8437084
经办会计师:易书仪 梁晓燕
三、配售方案
本公司本次配售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
1、配售发行的股份数量:315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配股比例:按10股配2股的比例向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配售新股。
3、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3.90元
4、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费用:
本次配股中的流通股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法人股部分已由法人股股东作出承诺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
预计可募集资金为12.285万元,发行费用为166.73万元,其中承销费为131.63万元,交易手续费为35.10万元(4‰测算),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2118.27万元。
5、时间安排
股权登记日:1996年4月9日
除权基准日:1996年4月10日
6、法人股股东将以现金配股、不转让配股权。
7、本次配股前后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的变化:(万股)
配股前 本次配股增加 配股后
(一)尚未流通股份
法人股 4500 900 5400
未流通股合计 4500 900 5400
(二)已流通股份
社会公众股 11250 2250 13500
已流通股合计 11250 2250 13500
股份总额 15750 3150 18900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办法
1、配股对象:本次配股对象为1996年4月9日下午收市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2、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为:
1996年4月10日至1996年4月24日止(期内证券商营业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3、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公司营业柜台处办理缴款手续。
(2)法人股的配股缴款事宜由本公司与法人持有单位联系。
4、缴款办法:
各股东可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是否按以下方式认购本次配售股份中的部分或全部。
(1)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社会公众股配股部分时,填写"东方集团配股"买入单,每股价格3.90元,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社会公众股配售比例(0.2)后取整数,不足一股的零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惯例办理。
(2)所配售股份取整数后乘余部分,由承销商全部包销。
个人股东如有疑议可与承销商协商解决。
(3)法人股东配股缴款由法人股东直接向本公司划转认购股款。
5、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配股部分由承销商全部包销。
五、获配股票的交易
1、获配股股票的可流通部分(即社会公众股按10配2,共计2250万股),其上市日期,将于本次配股结束刊登股本变动公告之后再另行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国务院就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以前,由法人股配股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2、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处理。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配股总计可募集资金12118.27万元,主要用于大豆精深加工系列产品项目,该项目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全部产品以大豆为主要原料,充分利用东北地区的自然资源优势,生产大豆油、全能速溶豆粉、低温豆粕、大豆分离蛋白、饲料等产品,该项目将于1997年下半年正式投产,经预测,投资回收期为3年(不含建设期),预计每年均可实现利润4066万元,年投资回报率为33.55%。
七、风险因素与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在本公司本次配售的股票时,除了本次配股说明书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1、市场风险
本次配股项目主要产品为大豆油、全脂速溶豆粉、低温豆粕、大豆分离蛋白、饲料等产品、豆油、豆粉、豆粕、饲料市场需求呈上涨趋势,但大豆分离蛋白投产初期全部外销,可能因政治、经济等因素导致出口受阻,存在一定程度的和来自同行业竞争的风险。
2、原材料风险
本项目主要以大豆为原材料,原材料的风险主要是因受大自然灾害使大豆大面积减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或价格大幅度上升而使得原材料成本加大的风险。
3、经营风险
在企业内部主要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盈利水平下降或亏损,另外在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也存在许多非企业本身能控制的因素,而给企业经营带来的重大影响。
4、股市风险
投资者应考虑股票市场瞬息万变,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股市中的投机行为以及其他不可预测事件的发生,致使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背离其投资价值,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为避免或减少上述风险,本公司将采取如下对策:
1、稳定原材料供应,降低生产成本。
建立原材料的供应基地,同原材料供应商保持良好的供求关系,同时合理增加原料储备来规避风险,压缩各项开支,努力降低产品成本。
2、加强经营管理,本项目拟聘用食品行业富有经验的人士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建立质量保持体系,同时加强各级各类员工的培训工作,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续进行科学管理,使项目一投产就能高效、低耗、安全运行,从而将经营风险降至最小。
3、强化销售意识,在产品销售上采用批发,零售、前店后厂等各种方式,增强广告宣传力度,完善各地销售网络,提高产品市场的竞争能力和市场占用率。
八、咨询办法
投资者在阅读本说明书后如有疑问,可向本公司或本次配股的主承销商咨询,咨询电话:(0451)366020 高军 (010)7617375 楼民
九、配股说明书的签署日期及董事长签名
董事长:张宏伟
配股说明书签署日期: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十、附录
1、股东大会关于配股的决议刊登于1995年6月9日《上海证券报》;
2、公司1994年年度报告刊登于1995年4月28日《上海证券报》;
1995年中期报告刊登于1995年8月30日《上海证券报》;
3、公司章程修改内容简述。
十一、备查文件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正本;
2、公司1993、1994年度报告及1995年度中期报告;
3、本次配股的承销协议书。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