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67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7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8/1 - 2022/8/2 2022/8/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6 月 28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和持有的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公司拟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845,853,619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3.075 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 875,099,987.84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
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应分红股数发生变动的,最终分红方案将根据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股份数量,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 日披露《新奥股份关于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5,808,614 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B882363429)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二十六次会
议以及 2022 年 7 月 25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5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其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5 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将对 5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5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回购注销,该部分股票不参与2021年度利润分配。
基于以上股份回购与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2,845,853,619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5,808,614股及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50,000 股,即以 2,839,895,0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75 元(含税),
合计发放现金红利 873,267,714.037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案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839,895,005×0.3075÷2,845,853,619≈0.3069 元
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0.3069)+0]÷(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8/1 - 2022/8/2 2022/8/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廊坊合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部现金红利、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部现金红利、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持股账户股份(88***1001、B88***0545、B88***1491、B88***7079、B88***9753)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全部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75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67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以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675 元。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7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投资者关系赋能群
联系电话:0316-2597675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