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配股说明书
配股主承销商: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福建水泥
股票代码:600802
公司名称: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路118号宏杨新城建福大厦
配股主承销商: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
配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配售比例:每股配售3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售发行量:30673867股
配售价格:5.50元/股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编制,经2000年1月26日召开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二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以及2000年2月28日召开的199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本次配股方案。
本次配股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办福证监『2000』39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2000』96号文核准通过。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该配股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屠光绍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7813
2、发行人: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仕达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路118号宏杨新城建福大厦
电话:0591-7527300
传真:0591-7501911
联系人:张建惠 林国金
3、主承销商: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虎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
电话:0531-6019999转
传真:0531-6019816
联系人:高启洪
4、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冯辰东路8号国际会议中心6020室
经办律师:张利国 刘凝
电话:010-66135588
5、股份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27号
电话:021-58708888
6、发行人律师: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中山大厦25层
经办律师:蒋方斌 沈毅民
电话:0591-7855641 7855642
7、发行人会计师: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中山大厦B座7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卢淑燕 陈玉珍
电话:0591-7843101
8、副主承销商:青岛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绍良
注册地址:青岛市北区标山路36号
联系人:隋立勇
电话:0532 -5022511
9、分销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克群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万通新世界广场B座12层
联系人:慕丽娜
电话:010-68587832
10、分销商: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199号
联系人:苏杰
电话:021 -68866179
三、主要会计数
1、公司1998、1999年谎要会计数据列示如下:
项目 单位 1999年度 1998年度
总资产 万元 136493 130751
股东权益 万股 67960 64501
总股本 股 252355495 252355495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59324 34745
利润总额 万元 8352 7967
净利润 万元 7523 6452
2、公司98、99年度利润构成情况
98年度 占利润 99年度 占利润
总额% 总额%
利润总额(万元) 7967 - 8352
其中:营业利润 8081 101.43% 4609 55.18%
投资收益 -947 -11.89% 211 2.53%
补贴收入 1000 12.55% 3536 42.34%
营业外收入净额 -167 2.10% -4 -0.05%
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公司《一九九九年度摘要》已刊登在2000年1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上。
四、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符合下列配股条件:
1、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是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二者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上是分开的,资产已经输了产权变更手续,本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2、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3、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前一次配股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配股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5、公司上市后最近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且每年都在6%以上,其中1997年为9.27%,1998年为10.23%,1999年为11.07%,平均为10.19%;
6、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均由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注册会计师审定,并出具了无保留意的审计报告,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本次配售的股票限于人民币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截止配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9、本次配售发行的比例,以1999年末总股本数252355495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3股进行,没有超过30%的比例限制;
10、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12、公司改变《配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已经股东大会认可;
1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14、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陈述;
15、公司所拟订的配股价格5.50元/股不低于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16、没有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7、公司资金、资产没有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上市后历年分红派息情况
1、1994年分红派息情况
公司1995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一九九四年度利润分配及股利分配方案”,公司1994年分红基金62185069.16元,国家股每10股派送红股1股,并派发现金1.935元人民币;社会公众股和法人股每10股派送红股1股,并派发现金3元人民币(含税)。股权登记日为1995年4月21日,除权除息日及派发红股上市交易日为1995年4月24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分红派息公告刊登于1995年4月4日的上海证券报。
2、1995年分红派息情况
1996年4月30日召开的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1408325.46元,对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元,共计20658000元。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96年5月3日的上海证券报。本次派息股权登记日为1996年8月18日,除息日为1996年8月19日。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刊登于1996年8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
3、1996年度分红派息情况
1997年5月18日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841688.76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计22839290.40元。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1997年5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本次派息股权登记日为1997年7月24日,除息日为1997年7月25日。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刊登于1997年7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
4、1997年度分红派息情况
1998年6月26日公司199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7283437.62元,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分配,也不转赠股本。
5、1998年度分红派息情况
1999年4月28日公司199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3006635.47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计50471099.00元。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1999年4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本次派息股权登记日为1999年6月28日,除息日为1999年6月29日。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刊登于1999年6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
6、1999年度分红派息情况
2000年2月28日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5894222.72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1.50元(含税),计37853324.25元。本方案尚未实施,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00年2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
六、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配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摘录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配股申请的程序和实质条件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配股通知》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其他有关规定,具备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