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购买参股子公司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钞纸业”)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通过本次股权收购,获得标的公司的土地和房屋资产,将原有业务优化后搬迁至标的公司所在地,实现了原有业务的异地搬迁和提质增效,扩大磁卡、印刷、机具产品产能,有助于丰富上市公司业务线,进一步拓宽盈利来源,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对公司原生产场所的土地房产进行盘活,有利于公司资产效益的提升。本次收购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通过对此次决策的审议,未发现董事会存在违反原则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购买参股子公司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磁卡事业部搬迁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利用本次搬迁拟在新厂区增添部分先进设备,重新布局生产线,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产能,提升管理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规模化效应得以体现。我们同意《关于磁卡事业部搬迁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磁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注销的议案
我们认为,为加快资产清理、退出工作,对天津磁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注销,也是公司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加强公司主营业务。我们将本着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原则,监督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利益。董事会通过对此次决策的审议,未发现存在违反原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