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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97: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6

600797: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21-059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债权本金 800 万元及其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尚不能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中润发展”)与北京佳农工贸有限公司(原中国佳农工贸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或“佳农公司”)的合同纠纷案,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21 年 8 月 11 日

    原告: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佳农工贸有限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被告二”)
    第三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润发展陈述如下:

    1997 年 2 月 12 日,被告二与公司前身浙江天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江天然”)签订《关于浙江天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中国佳农工贸公司合同书》,约定
承包期(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内形成的佳农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均
由浙江天然承担、未能完成承包任务则由浙江天然以自己的企业资金全额补足。


    1998年9月14日,被告一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长安支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
约定由该行向被告一提供借款 800 万元整,借款期限 6 个月,借款月利率为 5.475‰。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005 年 7 月 24 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长安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
事处(后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北分”)签订债权
转让协议,将上述贷款及其从属权利转让给信达北分。2013 年 12 月 5 日,信达北分与
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佳农公司享有的上述案涉借款债权及其从属权利转让给原告。

    2010 年 6 月 10 日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期间,信达北分曾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通过
诉讼向本案两个被告和第三人就案涉借款本息主张过权利(后因故撤诉)。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分别于 2010 年 10 月 8 日、2011 年 1 月 4 日、2011 年 5 月 10 日、2012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25)、《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01、2011-013、2012-014)。

    2021 年 8 月,原告就上述案涉借款债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
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800 万元、支付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的利息 18,570,329.57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
      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有关规定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于被告一案涉借款本息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于
      被告一不能偿还案涉借款本息时承担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两个被告和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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