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纺城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2010—018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0 年9 月13 日上午9:30 分在公司本部会
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 人,代表股份数
186,063,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7%,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董事长沈小军女士主
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吕卿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提案后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挂牌合并出让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轻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提案》,同
意公司拟定的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合并出让公司持有的浙江中轻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轻房产)和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金酒店)100%股权的方案。
挂牌出让股权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出让标的
公司持有的中轻房产和汇金酒店的100%股权。轻纺城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
2、出让方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出让方式
公开挂牌合并出让公司持有的中轻房产和汇金酒店的100%股
权。
4、挂牌地点
绍兴市产权交易中心
5、挂牌底价
(1)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0〕275 号、坤元评报〔2010〕
276 号评估报告中的中轻房产和汇金酒店净资产评估值为
388,293,395.21 元人民币,拟定挂牌底价为388,298,000.00 元人民
币;
(2)挂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人,则交易终止;如只
征集到一家竞买人,则不改变标的已公布的条件和价格协议转让;如
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人,则自动转为电子竞价方式进行转
让。
6、竞买人资格条件
竞买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竞买人为具有独立法人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
企业;竞买人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
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竞买);
(2)净资产不得低于3 亿元人民币(以经审计的2009 年度财务
报表为准);
(3)出具与国际五星级酒店合作经营经历的有效证明文件,或
能提供就汇金国际广场与国际五星级酒店合作意向书。
7、竞买人对标的项下的在建工程项目(汇金国际广场),须承
诺:轻纺城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
①保证引入国际品牌五星级酒店,并在正式交易协议签订之日起
24 个月内开业;
②保证项目所涉及的商业部分在正式交易协议签订之日起24 个
月内开业;
③保证项目在正式交易协议签订之日起3 个月内进场施工,24
个月内整体竣工;
④保证在成交后,标的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得到妥为履行。
8、竞买保证金:1 亿元人民币
9、成交价款支付
(1)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应当在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
日内,首期支付不低于40%的成交价款(含保证金);在出让方与受
让方签订的正式交易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累计支付至不低于
80%的成交价款(包括首期支付);其余的成交价款应在正式交易协
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3)受让方采用分期付款的,应当就首期成交价款之外后续支
付的成交价款向出让方支付利息,利率按届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一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按照实际未支付成交价款额度和实际所欠时间结
算利息。
10、特别约定
(1)标的公司欠出让方的借款
①出让方已向标的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标
的公司应偿付出让方借款本息共计228,022,747.87 元人民币。
②出让方在评估基准日后向标的公司继续提供借款,用于标的公
司偿还已有债务,借款金额约为1 亿元人民币,该部分借款金额将在
公告期满前由审计机构审核确定。
(2)上述借款受让方应在成交后督促标的公司偿还出让方,同
时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3)上述借款可以一次性偿还,也可以分期偿还。分期偿还的,轻纺城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4
在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首期偿还不低于20%的借款;在正式交易
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累计偿还至不低于40%的借款(包括首期
偿还);其余借款应在正式交易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4)分期偿还的,应当就首期偿还借款之外后续偿还的借款向
出让方支付利息,利率按届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按照实际借款额度和实际借款时间结算利息。
11、履约担保
(1)受让方应向出让方对成交价款(首期支付除外)和标的公
司欠出让方的借款(首期支付除外)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履约担
保。
(2)受让方应选择以下担保方式:
① 受让方以自有或者第三方的不动产(仅限于土地和房产)或
可流通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由经出让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不动产的价
值出具评估报告,不动产担保的债权金额以评估价值的60%计算,但
标的公司的不动产(仅限于土地和房产)在正式交易协议生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作为对出让方成交价款(首期支付除外)和标的公司欠
出让方的借款(首期支付除外)的抵押物。以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质押
的,质押物应当是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及债券。
股票质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以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计
算;债券质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以债券面值计算。
② 由具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应由两家以上的第三方企业法人提供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且每家
担保方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均不得少于人民币3 亿元。第三方
提供的保证担保不得超过担保总额的60%,其余必须提供上述①中所
述的物的担保。
12、资产评估基准日到签订正式交易协议之日期间的损益处理方
式:资产评估基准日至签订正式交易协议之日期间中轻房产和汇金酒
店损益,由出让方承担和享有。轻纺城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6,063,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吕卿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健审〔2010〕3849 号《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
3、天健审〔2010〕3848 号《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4、坤元评报〔2010〕275 号《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
产评估报告》
5、坤元评报〔2010〕276 号《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资产评估
报告》
6、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