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人选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取消,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向董事会提供合适人选作为被提名人;
(二)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咨询产生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如此。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