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园城黄金
证券代码:600766
公告编号:2014-033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本溪小套峪矿业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于2014年4月25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套峪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套峪矿业”)签署《委托
经营管理合同》的议案。现将有关公司受托管理本溪小套峪矿业(以下简称:
托管)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 托管概述
1、托管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套峪矿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委托经营
管理合同》,本次受托管理资产情况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董事会的审议情况
2014年4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本
溪满族自治县小套峪矿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议案。本次公
司受托管理资产情况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 托管合同的主体的基本情况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套峪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小套峪村
法定代表人:石巍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烟台市南大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徐成义
三、托管合同标的的基本情况
鉴于:
(1) 甲方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
同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权利。甲方及其股东基于对乙方的信任和经营优势的了解,
决定委托乙方对甲方实施整体托管经营;
(2) 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
同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实施整体托管经营。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 托管标的
1.1 本合同项下托管标的名称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套峪矿业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万元,住所为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小套峪村,法定代表人为
石巍,经营范围为金矿石开采。
第二条 托管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托管经营期限为叄年,自2014年4月 25
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
2.2 托管经营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甲乙双方应就托管经营期限届满后是
否继续实施托管经营进行协商,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托管
经营协议;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托管经营期限届满后,本合同终止,托管经
营结束。
第三条 托管安排
3.1 托管事项
双方同意,托管经营期间,乙方全面负责甲方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具体包
括:
3.1.1主持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甲方股东会决议;
3.1.2拟定、组织实施甲方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1.3拟定甲方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1.4拟定甲方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1.5甲方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2 资产产权
托管经营期间,甲方的产权隶属关系保持不变,甲方资产依法归甲方所有。
3.3 费用承担
托管经营期间,乙方派驻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乙方其他为甲方日常生产
经营提供技术指导等后台人员的薪资由乙方自行发放;甲方其他日常生产、经营、
管理等费用以及乙方托管组人员为实施本合同项下的托管经营所支出的必要费
用均由甲方承担。
3.4 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乙方应负责组建不少于9人的托管组,具体
负责本合同项下的托管经营工作。其中,现场人员应不少于3人。乙方托管组人
员应至少包括生产管理人员3名、技术管理人员3名及其他人员。乙方托管组人
员名单应当报甲方股东会批准并备案。
3.5 托管经营期间,如双方需调整托管业务范围或出现其他本合同未能
约定之事项导致需变更托管业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第四条 托管费用
4.1 托管费用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费用依据甲方在托管经营期间单一会计年度实
现的净利润,由固定金额与超额累进金额两部分组成,按年计算,具体如下:
4.1.1固定金额部分
甲方单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部分,
该部分的托管费用为300万元/年;托管经营期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托
管费用计算公式为:托管费用=托管天数×300万元/365天。
4.1.2超额累进金额部分
甲方单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该部分的托管费
用为超过净利润1500万元以上的30%。
4.2 托管费用支付
4.2.1托管费用的固定金额部分,由甲方每年分四次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内
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每个季度应支付的金额为:当年托管费用的固定金额部分
的四分之一;
4.2.2托管费用的超额累进金额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出
具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4.3 乙方应就其所收取的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