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一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造成重大差错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失职或违反本规定,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可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或相关劳动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以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外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在知情范围内依法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