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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53 沪市 东方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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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53:东方银星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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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2022-006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涉案货款 5,527.50 万元及违约金、相关诉讼、保全费等。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因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具体影响。

     风险提示:因本次涉案金额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公司将根据案件诉讼进程、被告财产保全情况,综合评估款项减值风险,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年度审计机构讨论确定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事项概述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庚”,本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与(上游供应商)上海南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南鹰”,本案被告)、(下游客户)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电”)分别签订《油品购销合同》,约定宁波星庚向上海南鹰采购15000吨原油并销售给南京中电,涉及支付原油采购款5524.08万元。

  因上海南鹰不实际履行交货义务,且拒不退还宁波星庚已支付采购款,宁波星庚于2021年12月31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沪0120民初1121号)。为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相关规定向上交所申请了诉讼事项暂缓披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1、原告: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91G5T7U

  住 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高新商用房 A1-204-3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华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 166 弄 T1 楼 32 层东方银星

  2、被告:上海南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10120MA1HNNWG7K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 1150 号 9 幢 1187 室

  法定代表人:陆新华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港路 1000 号

  (上海南鹰及其关联人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签订了《油品购销合同》(编号为 NY-
NB20210525),且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 55275000 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以种种理由予拒不履行。

  现双方就此事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经支付的合同全部货款人民币 55275000 元;
计算一个月内的延迟履行违约金,超出一个月按日计算的延迟履行违约金于开庭之前另行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催款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油品业务情况说明

    1、交易背景

  宁波星庚主营大宗商品供应链贸易,为本次油品业务的实施主体。近年来,宁波星庚以“黑色系”煤化工相关品种为核心开展业务,产业链包括上游煤矿、洗煤厂、焦化厂、下游钢厂、电厂等。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初,煤炭交易呈现供、需两弱的市场行情,之后又因环保限产等原因使煤化工业务交易规模出现较大下滑,煤价震荡,交易风险增加。为降低贸易品类单一的风险,保持公司经营规模,宁波星庚积极进行业务品种结构调整,从2020下半年开始尝试引入天然气、原油等交易品类。

  2021年初,在介绍人业务撮合下,宁波星庚开展原油业务。

    2、交易模式

  宁波星庚缺少油品贸易直接资源,本次通过介绍人撮合取得贸易订单,业务开展过程由介绍人整体筹划、协调实施,宁波星庚不独立面对上、下游开展业务。
  油品业务交易模式为:

  (1)宁波星庚与(上游)上海南鹰、(下游)南京中电分别签订业务合同;
  (2)南京中电向宁波星庚支付销售合同总金额 10%的预付款;

  (3)上海南鹰向宁波星庚办理原油货权转让手续,宁波星庚向南京中电办理原油货权转让手续。上海南鹰直接向南京中电供货;

  (4)货转手续完成后,宁波星庚向上海南鹰支付全部采购款;

  (5)南京中电在货转手续完成后 60 天内向宁波星庚支付剩余 90%的尾款。
  本业务中,宁波星庚给予下游客户的赊销额度,是基于已建立的客户资信评审系统,选择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大型(民营)上市企业,通过第三方调查平台信息评估客户资信、潜在风险,以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并严格按照内部业务风控、合同审核、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开展业务。

  此油品交易为介绍业务,由介绍人整体筹划、协调实施,宁波星庚不独立面
对上、下游开展业务。与宁波星庚自有煤化工业务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
  煤化工业务系宁波星庚自有核心供应链,独立面对上、下游开展业务。宁波星庚业务员全程跟踪管理业务过程,提供货源匹配、物流协调、运力筹划等综合性服务。公司控制货权,承担商品存货风险。自主与上、下游协商确定合同价格,承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

    3、交易过程

    2021年5月19日,宁波星庚分别与上海南鹰、南京中电签订油品采购合同(NY-NB20210525)、油品销售合同(NB-ZD20210525),约定由宁波星庚向上海南鹰采购原油15000吨并销售给南京中电。合同约定的原油交货地点为“广西钦州广明码头”,实际交付方式为“上海南鹰直接向南京中电供货”,宁波星庚以确认《货权转让书》形式与上、下游办理货权转让手续,不直接控制货权。2021年5月19日,宁波星庚收到南京中电预付货款559.5万元,在办理完货权转让手续后,宁波星庚向上海南鹰支付采购款5524.08万元。

    业务周期届满后,经宁波星庚持续催告,未得到下游南京中电的结算回函和上游进项发票。宁波星庚向南京中电发送律师函催要应收货款,南京中电以未实际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鉴于上游供应商未实际履行交货义务,宁波星庚向上海南鹰主张返还全额采购款。

    因尚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该笔原油业务未计入当年度营业收入,账面记录为“预付账款-上海南鹰”5527.5万元(含前次交易结算未退金额)、“预收款项-南京中电”559.5万元。

    四、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经宁波星庚调查,本业务中,上游供应商未实际履行货物交付义务,且有关个人和相关单位可能存在经济犯罪行为。宁波星庚与上、下游及介绍人多次沟通
无果,已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报案,并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取得
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回执》。因案情复杂,牵涉较广,金额巨大,截止本公告日,本次报案案件尚未正式立案,宁波星庚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本案件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如闵行分局经侦支队正式立案,奉贤区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公司本次民事起诉,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本案可能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和手
段,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经自查,公司油品业务涉及供应商上海南鹰、客户南京中电,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主营业务的供应商、客户没有重叠。除已披露涉诉案件外,公司油品业务预付、应收余额为 0、存货余额为 0。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运营平稳。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约 6015 万元(均为不受限资金),一年内到期有息负债 599.45 万元。当前资金能满足日常经营所需,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对于上海南鹰的预付账款 5527.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24.77%。因涉案款项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公司将根据案件诉讼进程、被告财产保全情况,综合评估款项减值风险,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年度审计机构讨论确定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民事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刑事报案也尚未正式立案,尚不能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

  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4、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

  特此公告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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