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B 编号:临2022-013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原因: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公司”、“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物流”)和关联股东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融供应链”)执行完毕《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海航集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海航股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关联股东上海尚融供应链和海航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控制权变更的背景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
和关联股东上海尚融供应链破产重整程序的过程,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披露
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间接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临 2021-023)、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被法院裁定重整的公告》(临
2021-032)、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 人和 关联股 东 重整案 第二 次债权 人 会议召 开及 表决结 果 的公告 》(临 2021-
095)、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重整计划的公告》(临 2021-097)、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
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临 2022-012)。
二、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基本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因执行《重整计划》而将其股权结构调整为《重整计划》规定的股权结构,因此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以下简称“本次变动”)。
(一)公司主要股东未发生变化
本次变动完成后,海航科技集团仍持有公司 602,006,689 股股票,持股比例20.76%,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与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海航科技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股东持股变动情况如下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海航科技集团有 602,006,689 20.76 602,006,689 20.76
限公司
大新华物流控股
(集团)有限公 251,436,596 8.67 251,436,596 8.67
司
上海尚融供应链 268,800 0.01 268,800 0.01
管理有限公司
海航科技集团 888,800 0.03 888,800 0.03
(香港)有限公
司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海航实业、股管公司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执行《重整计划》,海航实业控股股东由海航集团变更为二号信管,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股管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二号信管,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1.本次变动前,公司股权关系如下:
2.本次变动后,公司股权关系如下:
信托全体受益人
100%
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
100%
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
100% 100%
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航股权管理有限公司
100%
海航生态科技 100% 100% 100%
集团有限公司
100%
海航科技集 大新华物流控 海航科技 上海尚融供
团(香港) 股(集团)有 集团有限 应链管理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 公司 限公司
0.03% 8.67% 20.76% 0.01%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7 号新海航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赵权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 91460000MAA95C8F7F
用代码
成立时间 2021-11-10
经营期限 2021-11-10 至 2071-11-09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
经营范围 管理咨询;融资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破产清
算服务(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海航实业、股管公司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二号信管”)控股股东为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以下简称“信托”),即为执行《重整让划》,由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信托受托人,由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全体债权人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1)信托自身的管理架构
① 受益人大会
根据《重整计划》,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受益人大会,有权决定信托一切重大事宜。受益人大会由所有获信托份额抵债的债权人组成。
目前信托份额抵债工作正在进行,债权人尚未完成信托份额受领。根据拟以信托份额清偿的债权情况测算,预计受益人人数约 2 万人;且受益人所持份额将高度分散,在将债权机构及分支机构合并计算的情况下,预计约 10 名债权人持有份额比例超过 1%,合计不超过 20%(其中份额最高比例受益人约在 3-4%之间)(最终以债权人实际受领份额情况为准),距离出席标准相距甚远,决议需出席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由于受益人主要为金融机构,相互间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没有任何受益人能够单独控制受益人大会作出决议或施加重大影响。
② 管理委员会
受益人大会下设管理委员会,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授权管理信托事务,由 19名委员组成,包括 18 名债权人代表及 1 名债务人代表,委员须经受益人大会选举任命。债权人代表委员的资格标准包括合法合规性、持有份额数量(在其席位类别中份额需排名较前)、相互不得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等。决议需所有委员过半数或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虽然目前暂未选出首届委员,但因债权人代表委员均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因此无任何委员能够控制管委会作出决议或施加重大影响。
③ 受托人
信托受托人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信托设立之日起,履行事务管理类服务信托相关事宜。《信托合同》明确约定受托人需“根据信托需要,受益人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授权,代表专项服务信托,以二号信管股东名义行使股东权利”。此外,受托人主要负责开立并维护信托归集账户与信托专户,办理信托相关登记手续,负责受益人的信息数据录入及维护、日常联络、专线答疑、信托份额转让材料收集及审核及系统录入等工作,开发与维护信托相关信息系统等事务管理类工作。
因此,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及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授权具体执行信托事务,不具有主动决策权,因此不能控制信托。
(2)关于底层上市公司事项的具体运作机制
信托及二号信管均不直接持有任何上市公司的股权,其下属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企业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就二号信管的下属企业如何对底层企业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信托的相关规定主要如下:
① 二号信管对底层企业行使股东权利,需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公众公司、金融机构等强监管企业的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独立性。公众公司及金融机构公司章程就股东决策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以其章程约定为准。
② 选举、聘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由管理委员会决策后方可行使股东权利。
③ 资产处置、资产引战、新增投资、新增投资及担保事项,将根据所涉标的金额大小分别二号信管董事会、管理委员会或受益人大会决策后方可行使股东权利。
④ 其他日常事项如需股东大会审议的,二号信管董事会层面决策后方可行使股东权利。
(3)二号信管董事会的组成
二号信管董事会成员 9 人,其中 7 人从二号信管经营管理团队中选任,2 人由两
位受托人分别推荐,经管理委员会决策任命。
9 位董事会成员互相之间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无任何董事能控制董事会作出决议或施加重大影响,也没有任何董事能决定二号信管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的聘任。
4.无实际控制人的说明
(1)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5.1 条之(六)的规定,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为:实际控制人是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此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