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闻泰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38
证券代码:110081 转债简称:闻泰转债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召开了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的变动情况
(一)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3,888,893 份,行权起止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30 日至
2022 年 7 月 6 日(行权窗口期除外),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自 2021 年 8 月 30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期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数
量为 1,294,355 股。
(二)可转债转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38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开发行 8,6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 860,000 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56 号文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闻泰转债”,并于 2022 年 2
月 7 日进入转股期。自 2022 年 2 月 7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期间,“闻泰转债”
累计人民币 1,643,000 元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 16,745股,
综上,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已增加至 1,246,340,773 股,公
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至 1,246,340,773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4,502.9673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4,634.0773 万
元。 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45,029,673 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46,340,773 股,均
为普通股股份。 为普通股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
债”)的方式募集资金,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
自由或通过触发转股条款转股,将按照约定的转
股价格转换为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转股产生的
注册资本增加,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定期办
理注册资本增加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修订前 修订后
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其他情形的除外。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