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银电力 股票代码:600744 编号:临 2020-011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
获得公司董事会 2016 年第 2 次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
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决定》及 2017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行为的监管要求》,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涉及的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进行调整。经公司 2017 年第 1 次董事会、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对《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议案》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详见《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9)、《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16)。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163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11 号)及与以上规则相配套的《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
董事会 2020 年第 1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等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主要调整情况如下:
1、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原内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
修订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原内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 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修订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按)。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
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 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3、限售期
原内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修订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决议有效期
原内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自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修订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自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1 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特此公告。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