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
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曲 刚 沈颂东 陈守东
202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