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在公开募集前,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和《公司投资审查
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履行审查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法定程序审议批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资者的知情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督促公司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在该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公司战略与运营管理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拟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资金管理及上市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规则进行复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对项目进度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做好投资回报分析与管理。
如遇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须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由董事会视情形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在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算范围内,由负责募投项目主体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申请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财务部审核,董事会办公室会审,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签批。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
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将参照变更募集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