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糖业 公告编号:2021-005 号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糖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拟修订为:
《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二、《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拟修订为:
《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下列交易进行审议: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董事会批准上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但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金额在 1000 万元以内(含 1000 万元)应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超过 1000 万元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拟修订为: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年度对外捐赠(含扶贫)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和程序,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达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以下的交易事项,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公司章程》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修订内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