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糖业 编号: 2019-055 号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期权 442.695 万份予以注销。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糖业”或“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因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和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注销股票期权 442.695 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56.11 万份。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6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
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董事夏令和、孙彦敏、李风春、 王令义、杨红和赵玮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符合资格激励对象,对上述议案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就上述议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于同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以上相关
事项披露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上载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国资分配[2016]1183 号),相关事项披露于 2016年 11 月 25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上载于上交所网站。
3、2016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开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并决定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监事会于同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和《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审议,并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以上相关事项披露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上
载于上交所网站。
4、2016 年 12 月 6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电子邮件及宣传栏进行了公示。2016 年 12 月 16 日,公
司监事会出具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国有上市公司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6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
开了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特别决议案。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就激励对象核查意见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示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说明。以上相关事项披露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的《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上载于上交所网站。
6、2016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27 日,向 144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1,500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2.20 元/股。公司监事会于同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前述议案进行审议,并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核查。
7、2017 年 2 月 16 日,公司授予的 1500 万份股票期权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授予登记手续。股票期权代码分别为 0000000070、0000000071、0000000072。
8、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行权价格由 12.20元/股调整为 11.9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于同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进行审议,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就上述议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8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144 人调整为 139 人;授予的
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1500 万份调整为 1458.5 万份;对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所获授
权但尚未行权的 41.5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于同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上述事宜进行审议,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就上述议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注销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481.305 万份;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激励对象由原 139 人调整为 131人;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78.39 万份全部予以注销;公司已授予激励对象但尚未行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81.305 万份调整为 442.695 万份,已授予激励对象但尚未行权的第三个行权期
对应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95.89 万份调整为 456.11 万份;《关于公司 201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业绩条件,激励对象不可行权,注销已授予激励对象但尚未行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 442.695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于同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上述事宜进行审议,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就上述议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方案授予的股票期权于授权日开始,经过两年的等待期,等待期满之日起的3年为期权行权期。本计划对各次授予方案均设置三个行权期(每一年为一个行权期,以下同),在第一、第二和第三个行权期内分别有授予期权总量33%、33%和34%的期权在行权条件满足时可以行权。
阶段名称 时间安排 行权比例上限
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达成之后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
(2016年12月27日)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
第一个行权期 33%
日起36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
第二个行权期 33%
日起48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
第三个行权期 34%
日起60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一)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行权。
(1)公司符合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
(一)公司方面不得发生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需达到如下业绩条件:
1、等待期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2018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且均不低于对标公司 75 分位值;3、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且均不低于对标公司 75 分位值;
4、完成上年度集团下达的 EVA 指标。
(2)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
(一)激励对象不得发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