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 2021-035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合伙企业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终局裁决
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 10,098,000 元及其利息、律师费、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21 年 9 月 7 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国高
科”)下属合伙企业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 074165 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2 月,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因与张有明、王迈的投资协议纠纷,向贸
仲委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张有明、王迈向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支付 10,098,000元补偿款及相关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用等,并已于 2020 年 3 月被贸仲委受理(详见公司临 2020-013 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2021 年 9 月 7 日,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贸仲委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
京字第 074165 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如下:
(下述“申请人”均指上海观臻合伙企业,“被申请人”均指张有明和王迈)
1、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现金补偿款人民币 10,098,000 元;
2、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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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 636,035.67 元,以及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以人民币 10,098,000 元为本
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直至补偿款支付完毕之日为止的利息;
3、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因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70,000 元;
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129,694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并全部冲抵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为此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29,694 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各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审慎性原则,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已于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对前述投资
协议纠纷涉及的高科慕课(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仲裁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最终影响有待于仲裁裁决的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如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本次裁决款项,将增加收款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