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 2020-002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本次购买 15,000 万元,本次购买后余额 115,000 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慧盈人民币单位结构性存款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182 天
履行的审议程序: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宁波富达关于拟继续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报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使用闲置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在上述额度内组织实施,授权有效期至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临 2019-011、017、026 号公告)。
本次决定购华夏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过程:本次购买理财产品方案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建议,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经公司全体董事审核确认,最终决定购买华夏银行的慧盈人民币单位结构性存款产品,金额 15,000 万元,期限 182 天。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投资产品。
(二)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闲置自有资金。截止 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司(本
级)银行借款余额 0.09 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为 2.26 亿元;公司(合并)银行借款余额 1.44 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为 3.46 亿元。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受托方 产品 产品 金额 预计年化 预计收益金额
名称 类型 名称 (万元) 收益率 (万元)
银行结构性 慧盈人民币
华夏银行 存款 单位结构性 15,000 3.96% 296
存款产品
产品 收益 结构化 参考年化 预计收益 是否构成
期限 类型 安排 收益率 (如有) 关联交易
6个月 保本浮动收 无 - - 否
(182天) 益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根据《华夏银行慧盈人民币单位结构性存款业务协议书(定制版)》的描述,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存款产品,为华夏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但无结构化安排,不属于优先、夹层、劣后的任何一种。
公司高度关注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在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额度范围内具体批准实施;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负责判断理财产品的合法性、符合内部资金管理要求,并在此基础上,领导计划财务部进行询价比选,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资产审计部、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司(甲方)与华夏银行(乙方)签署了《华夏银行慧盈
人民币单位结构性存款业务协议书(定制版)》,编号:HY20230371。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如下:
1、 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慧盈人民币单位结构性存款产品 20230371
产品代码:HY20230371
产品挂钩标的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 300 指数(以下简称“沪深 300 指数”)
产品风险评级 本产品为稳健型产品
产品期限 182 天(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所属类型 结构性存款
产品收益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存款产品
发行范围 指定区域
发行规模下限 1000 万元
募集期 2020 年 1 月 22 日-2020 年 1 月 22 日(含)
(募集期最后一日 17:00(含)后不可认购)
募集期结束,如本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华夏银
行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本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的,华夏银行有权宣布本产品不
产品不成立 成立。
如本产品不成立的,华夏银行将于募集期结束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通过销售人员通知投资者,
并于原定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已募集资金及自认购申请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的利息一
并退回投资者签约账户。
成立日 2020 年 1 月 23 日,本产品自成立日起计算收益
结算日 2020 年 7 月 21 日,产品年化收益率于当日确认
2020 年 7 月 23 日,产品正常到期;如产品因故提前终止的,则到期日以华夏银行通知为准。
到期日 产品到期日当日不计算收益,华夏银行于到期日当日的 22:30 至 24:00 一次性支付本金及收
益。
观察期 从成立日起至结算日的每个交易日,包含首尾两日
1、期初价格:成立日当日挂钩标的收盘价格
2、结算价格:结算日当日的挂钩标的收盘价格
产品结构要素 3、执行价格 1:期初价格×115%
4、执行价格 2:期初价格×80%
5、障碍价格:期初价格×120%
6、观察期:成立日(含)至结算日(含)间的所有交易日
预期年化收益率 根据产品挂钩标的表现,预期年化收益率在 1.82%至 4.01%之间(详见“产品收益分析与计
算”):
1、若观察期挂钩标的收盘价格均小于障碍价格,且结算价格大于或等于执行价格 1,则预
期年化收益率 =4.01%
2、若观察期挂钩标的收盘价格均小于障碍价格,且结算价格小于执行价格 1,则预期年化
收益率 =3.96%
3、若观察期任一交易日挂钩标的收盘价格大于或等于障碍价格,且结算价格大于或等于执
行价格 2,则预期年化收益率 =3.96%
4、若观察期任一交易日挂钩标的收盘价格大于或等于障碍价格,且结算价格小于执行价格
2,则预期年化收益率=1.82%
认购起点金额 机构客户认购起点金额为 1000 万元,以 100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募集期内,客户可对已经提交的认购交易进行撤销,具体规定如下:
1、客户对认购交易进行撤销,其投资资金实时划至投资者签约账户。
认购交易撤销 2、客户对本产品进行多笔认购时,只能每笔认购交易单独进行全额撤销,且撤销后客户剩
余认购金额合计不得低于认购起点金额。
3、募集期最后一日 17:0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
一、客户提前终止权
1、除非出现如下任一情形,否则客户无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1)华夏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市场重大变动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
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客户不接受上述调整的;
(2)华夏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国家政策规定,对本产品的收费项目、条件、标
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客户不接受上述调整的;
提前终止权 2、华夏银行对本产品做调整的,将通过销售人员通知客户。客户不接受调整的,应在通知
确定的期限内向华夏银行申请提前终止并办理相关手续;若投资者在期限届满继续持有本产品,
则视为接受对本产品的调整。
二、华夏银行提前终止权
1、出现下列情形,华夏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1)遇国家法律法规或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本产品正常运作;
(2)根据市场及投资运作情况经华夏银行合理判断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
2、华夏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在提前终止日前 3 个工作日通过销售人员告知客户。
由于华夏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本产品,本产品的实际期限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