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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5 沪市 文投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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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文投: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2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ST 文投              编号:2024-095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
 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2024 年 10 月 21 日,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文
投控股”)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
送达的(2024)京 01 破申 89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 01 破 540 号《决
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影联”)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近
三年连续亏损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
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
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将
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文投”,股票代码仍为“600715”,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近
三年连续亏损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
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
2024 年度仍然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不符合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类型:受理重整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发布《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
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北京新影联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启动预重整。随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每月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 01 破申 89 号
《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 01 破 540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新影联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颖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 67 号

  经营范围:电影发行、放映;电影行业的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影院内装饰;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版权交易;承办展览展示;影视策划;图文设计;计算机技术培训;动画制作;图文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机械设备租赁;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销售摄影器材、机械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重整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二)法院裁定受理时间

  受理法院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4 年 10 月 21 日

  裁定书案号:(2024)京 01 破申 89 号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新影联以文投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文投控股进行重整。

  本院认为:文投控股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文投控股未能向北京新影联清偿到期债务,北京新影联作为债权人提出本案申请属于适格的重整申请主体。同时,文投控股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属于适格的重整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本案中,根据文投控股公开披露的经审计的 2023 年度单体财务报表及临时管理人出具的《预重整工作报告》,文投控股可供偿还债务的现金严重不足,该公司持有的股权及债权类资产流动性较差,在短期内难以回收变现并清偿债务,故债务人文投控股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故北京新影联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新影联对文投控股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10 月 21 日,本院裁定受理文投控股破产重整一案,现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文投控股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谢元勋。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谢元勋

  联系电话:010-68414611、010-68431949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9 层

  (三)管理模式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后,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中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预重整期间主要工作及取得成效


  (一)资产审计与评估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确定了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有序推进重整审计评估相关工作。截至目前,审计评估工作已基本完成,将根据重整工作进展进行更新和完善,有效提升重整效率。

  (二)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债权申报通知及相关申报指引,并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逐一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后,临时管理人及时组织开展了债权审查、职工债权调查与确认工作。截至目前,债权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将根据重整工作进展进行更新和完善,有效提升重整效率。

  (三)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指导和辅助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2024 年 5 月 13
日,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文科集团”)已根据要求向临时管理人提交了第二轮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临时管理人已向首文科集团发出《中选确认书》,正式确认首文科集团成为本次重整中选的产业投资人。此外,公司与临时管理人已经与意向财务投资人开展新一轮谈判磋商,并拟根据重整投资方案择优确定中选财务投资人。

  (四)资产处置准备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指导公司对拟通过重整处置的资产范围进行了梳理,开展了内部股权重组、专项审计评估等前期工作,制定了资产处置方案,为重整受理后高效处置资产进行充分准备,有效提升重整效率。

  (五)重整方案论证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指导公司结合各项基础工作成果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论证形成了具有可行性的重整预案并结合各方意见持续完善,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四、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2024 年 10 月 21 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北京新影联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后续,管理人将依法履行重整程序中的相关职责,推进重整程序中的各项具体工作。为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
预重整阶段完成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审计与评估、重整投资人招募、资产处置准备等工作形成的工作成果,将在重整受理后继续沿用,预重整阶段报名、确认的重整投资人的资格在重整程序中延续,不再重复开展相关工作。

  五、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近三年连续亏损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
股票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公司股票将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
称仍为“*ST 文投”,股票代码仍为“600715”,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后,在重整期间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管理人需进一步报请北京一中院许可。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各方权益。

  六、风险提示


  1.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