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714 沪市 金瑞矿业


首页 公告 60071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

60071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1-11-09

60071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包括债券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等)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依据《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对未经或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所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均视为无效担保,股东、公司或董事会可依法追偿责任人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会议召集人。

  对于提议股东提出的股东大会提案,会议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会议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会议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  会议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会议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或监事会对会议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若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上述公告期限包括公告发出当日,但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经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会议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