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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4 沪市 金瑞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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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3

60071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承接公司审计、证券、法律、评估等工作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信
息披露内容和格式的相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涉及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摘要等文件应当在上交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及相关人员审慎判断,并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其中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遵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则为准。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或者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出具的关于非标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发表意见,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认真对待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按要求回复或就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四条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及公司所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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