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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4 沪市 金瑞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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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3

60071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披露及备案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U盘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制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交易所报送。
  公司如发生第九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及);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涉及);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涉及);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系人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岗位关系可能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人员,公司应与上述人员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同时,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证券、审计等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部门或单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登记方式。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信息披露联系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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