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1-079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融租”)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曹永贵(被告三)、
许丽(被告四)合同纠纷事项,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2020 年 11 月 1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第 2020-050 号、第 2020-055 号公告。
近日,物产中大融租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1 民初 2543 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一、确认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 202356357.54 元。
二、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保理融资款本金 134308553 元及
利息 14673256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9 月 9 日,此后以 134308553 元为基
数,按照年利率 9.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三、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400000 元。
四、被告曹永贵、许丽对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 1049452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054452 元,
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52359 元(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在 779506 元范围内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由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另行共同负担
2093 元。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处置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