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4-018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均胜电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均胜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均胜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均胜电子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均胜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现金分红机制、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等相关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1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 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有5%以上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上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2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前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前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
己的名义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公司董事会不前款规定执行的,负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3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4 ……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
5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持董事会会议。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 性。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
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利,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式。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 (二)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具体条件和
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政策,即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 配政策,即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
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在 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在
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 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
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 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
红。 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1、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配利润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发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控股子公司每
6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按照前
十,公司控股子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 述规定执行。
式分配利润按照前述规定执行。重大投 如遇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公司可
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需经公 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情形之 (1)财务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
一: 额为负数;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募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资金项目除外);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3)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负债率超过 70%;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5)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他情况。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前款所称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大现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议通过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万元; 备等资本性支出,且达到以下情形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政策: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