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欲买卖公司股票,应在买卖之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答复,董事会秘书对该事项有疑问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后答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必须接受股份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 CA 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上述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相关规则及本办法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及其变动比例达到5%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宁波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就违法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宁波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5日
附件一: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
附件二: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附件一:
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证券类型
拟交易方向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 《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买卖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
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