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编号:临 2022-022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属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拟修订后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诉股东;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司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二)要约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3 它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有 5%以上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4 时间限制。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公司董事会不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间限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接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董事会应定期向公司股份登记托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管机构查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券。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并且不得通过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并且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人代为行使: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员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员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5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计划;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