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发生
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定价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2、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我们同意通过《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
(此页无正文,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端生(签名) 李德宝(签名) 裴正(签名)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