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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8:上海石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8

600688:上海石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7 年 6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 3 月 26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 年 3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1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中披露评估意见。

  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中披露评价意见。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已知悉的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关联关系告知董事会秘书室。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的报道、偿债能力信息的报道予以求证;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并按要求将培训情况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九条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秘书室,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宜。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等。与交易商协会的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职责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将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时报送公司对应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信息联络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董事秘书室。

  (二)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公司上市监管地的要求进行权益披露。

  (四)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股份以上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如果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第十三条 如公司信息按照不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则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要求进行披露;如不属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均要求披露而仅是个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应根据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及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语种应符合各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时,应尽最大努力使中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或相关部门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管理层每年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董事会定期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行公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付息兑付公告)。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和/或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报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发送股东,并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临时公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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