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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7:刚泰控股:浙商睿众2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6-01-23


浙商睿众2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
                资产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资产委托人(优先级):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8楼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0300964
传真:021-61621696
初始委托资金: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资产委托人(普通级):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初始委托资金: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连带补足义务人: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初始委托资金: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户名(如有):
开户银行:
账号:
资产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风
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10楼
邮编: 200120
电话: 02160350920
传真: 02160350919
资产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3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  声明与承诺......8
第四部分  份额的分级......9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10
第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11
第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4
第八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份额转让和非交易过户......15
第九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第十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25
第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26
第十二部分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34
第十三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35
第十四部分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38
第十五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41
第十六部分 越权交易......46
第十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48
第十八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52
第十九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55
第二十部分 报告义务......55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57
第二十二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63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69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处理......70
第二十五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71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72
附件一:《投资决策书》书面格式......78
附件二:合同当事方联系方式......80
附件三:追加增强资金通知(样本)......82
附件四:承诺函......82
附件五: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84
附件六:风险揭示书......85
                                 第一部分前言
第一条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保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自资产委托人全部退出本计划之日起,其不再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将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中国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条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第四条   在本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 指浙商睿众2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
(二)资产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划份额
的投资者。
(三)资产管理人: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资产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 连带补足义务人:徐建刚、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六)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
署的《浙商睿众2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
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七)投资说明书: 指《浙商睿众2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八)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九)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合同当事人: 指资产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
人。
(十一)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
(十二)销售网点: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十三)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十四)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十五)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十六)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七)初始销售期:指自资产管理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
(十八)存续期: 指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18个月的期间。
(十九)开放期: 指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
(二十)本合同生效日: 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基
金业协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十一)工作日、交易日: 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二十二)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三)参与(本计划):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
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四)退出(本计划):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
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五)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六)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二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负债后的价值。
(二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三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除以当日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
(三十一)每年: 指运作年度。
(三十二)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且在
本合同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十三)份额的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 “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计划份额(简称“普通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为较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稳定的计划份额;普通级份额为较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
划份额。
(三十四)优先级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为每份优先级份额所设定的每年预期获得的收益率,优先级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为年化收益率 6.9  %。基准收益率仅是预期的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安全或基准收益率,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优先级份额的委托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基准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三十五)普通级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本计划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优先级份额的本金、根据优先级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计算收益(扣除已分配收益,下同)后的剩余净资产。
(三十六)普通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资产管理计划普通级份额的参与人,即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三十七)连带补足义务人:指刚泰控股实际控制人徐建刚、刚泰控股股东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三十八)补足资金义务:指在本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内,补足义务人及/或连带补足义务人所承担的按资产管理人书面通知将补足资金划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义务。
(三十九)锁定期:指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所投资的标的股票不得减持的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股票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起始日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最后一次建仓标的股票当日,锁定期截止日为最后一次建仓标的股票日后6个月的对应日,但锁定期截止日应不迟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前3个月之日。
(四十)解锁期:指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所投资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可以进行减持操作的期间。
(四十一)标的股票: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拟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即刚泰控股(600687.SH)
(四十二)增强信用资金: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下跌至预警线、补仓线及以下情况下,普通级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徐建刚、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追加的相应数额的资金。增强信用资金不改变优先级和普通级份额数量及比例,也不改变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增强信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