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2024-016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星期四)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上述修订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两项议案还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附件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附件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附件4:《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
附件 1: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条 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 第一条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 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境内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 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公司管理试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 行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 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和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及政府其他受中国法律、法规及政府其它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
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 ……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新增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原章程经 1993 年 7
月 1 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采纳,本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章程经 1995 年 5 月 29 日、1996 年 5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月 31 日、2002 年 6 月 14 日、2004 年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3 月 26 日、2004 年 6 月 25 日、2005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年 5 月 27 日、2005 年 10 月 10 日、2006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年 5 月 9 日、2006 年 12 月 20 日、2008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年 5 月 13 日、2009 年 5 月 19 日、2010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年 5 月 25 日、2011 年 5 月 31 日、2012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年 12 月 19 日、2013 年 11 月 25 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2014 年 11 月 11 日、2014 年 12 月 22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日、2015 年 5 月 8 日、2015 年 12 月 人员。
29 日、2017 年 12 月 27 日、2019 年 12
月 24 日和 2021 年 12 月 22 日和 2022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年 5 月 19 日二十三次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修改,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原章程废止。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
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
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建立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创
及经营一个多元化工业企业,使其成为 新、高效、协作、共赢”的企业精神,全球大型造船公司之一;通过采用先进 打造精品海洋及防务装备,成为产品结的科学化管理方法及灵活的经营方式, 构合理、核心技术领先、质量服务卓越、生产多种类超卓产品,以推动中国和世 国际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海洋防务装界航运业的发展;积极地为公司产品开 备上市公司,实现“履行军工报国责任,拓海外市场,使各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 支撑海洋强国建设,驱动央企价值创
效益。 造”的企业使命。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 理机构注册或备案,公司可以向境内投
投资人发行股票。 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 第十七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
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 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 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 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现 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现行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为 H 行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为 H股。公司发行的股票包括内资股和在香 股。公司发行的股票包括内资股和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均为 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均为
普通股。 普通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符
合相关规定的存管机构集中存管;公司
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可以按公司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记存管的
要求由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
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有的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 法转让。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 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带任何留置权。且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押权的标的。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四章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下列方式: 式增加资本: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及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