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4-037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
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内容见下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章股份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十~四十二、四
十四~四十六条、四十八~五十五条、五十
七~六十二条、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九
条、七十一条、七十三条、七十五条、七
十七~八十六条、八十八~九十一条、九十
三~九十六条;
第五章党的组织 第一百条;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零七、零
九、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六条、一百
一十八条~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三条、 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
1 一百三十条,一百四十四条; 表述均相应修改成“股东会”,除后文单独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 列示条款外其他内容无其他实质性修改。
十八条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四条、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
七条、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三条、一
百七十四条;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第一百九零条、一百九十一条、
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五条、一百九十
七条、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二百零一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二百零二条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九
条、二百一十条
第九条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
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 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 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
2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 作机构,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
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工作人
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 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
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
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房地产 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建设
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 工程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城市绿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城市绿化管
化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租赁服务(不 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租赁服务(不含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许可类租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体育竞赛组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体育竞赛组
织;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 织;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文化场馆管理
3 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 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使 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用权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土地使用权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 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
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酒店管理;工 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保咨询服 外);酒店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
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 验发展,环保咨询服务;土壤污染治理
污染防治服务;停车场服务;招投标代理 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 停车场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劳务服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
主开展经营活动)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4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的股份采取面额股的形式,每一股
的金额相等。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5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股权激励;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必需。
6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以下条件之一: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1)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 每股净资产;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活动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
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
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形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
7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回购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会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
注销;属于第(三)、(五)、(六)项情形 东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决议中,明确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授权实施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形和授权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期限等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