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2-018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被告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一审判决公司胜诉,本案二审尚未
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对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亿华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景兴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三,以下简称“熊光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以下简称“景点公司”)、景治君(被告五)、李巧珍(被告六)、景艺杰(被告七)、苏洁贞(被告八)、景艺晖(被告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关于 831,283,477.63 元借款纠纷案件的诉讼。同时,公司依法对上述九被告向法院提起关于 1,113,260,000 元委托贷款纠纷案件的诉讼(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详见公司 2020年 12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0-080)。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2020)粤 01 民初 2159 号和(2020)
粤 01 民初 2160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详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2-009)。
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2020)粤 01 民初 2159 号和(2020)
粤 01 民初 2160 号《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2-009)中(2020)粤 01 民初 2159 号判决结果关于受理费的补正为“本案受理费 6,920,780 元,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诉讼费 1,256,220 元”;(2020)粤 01 民初 2160 号判决结果第 4 点相
应补正为“当被告亿华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原告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额债权范围内对亿华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至西湖路大马站至小马站、房产登记号为 2007 国用字 1000007 号的土地使用权),在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景兴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景兴公司持有的亿华公司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本次上诉状基本情况和上诉请求
公司于近日收到本案上诉状,有关情况如下:
(一) 上诉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治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及委托贷款纠纷案,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
(二) 上诉请求
1.依法撒销(2020)粤 01 民初 2159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项,并改判为
“利息的逾期利息以第一部分实际欠付的利息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21 日按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注:利息的逾期利息以该种方式计算比原判决计算方式计算少
3,532,712.75 元(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上诉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2.依法撤销(2020)粤 01 民初 2160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项,并改判为
“利息的逾期利息以第一部分实际欠付的利息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按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注:利息的逾期利息以该种方式计算比原判决计算方式计算少
4,343,194.94 元(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上诉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关于借款、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大部分诉讼请求,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