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 2023-28 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存在以上行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23,000 股 23,000 股 2023 年 4 月 18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根据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需回购注销其全部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该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计 23,000 股,回购价格为 5.13 元/
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东阳光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 2023-09 号)。
2、2023 年 2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临 2023-10 号),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截至目前,申报期间已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存在以上行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1 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3,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612,8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2405954),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提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该部分股份将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完成注销。
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证券类别 变更前股份数量 本次变更股份数量 变更后股份数量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997,264,327 0 2,997,264,327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6,632,932 -23,000 16,609,932
合计 3,013,897,259 -23,000 3,013,874,259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了截至目前所需的必要程序,该等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