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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3 沪市 东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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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3:东阳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9

600673:东阳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核查和问询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相关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回购股份用途。

    二、关于实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激励对象条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变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拟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从而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7、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制定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谢娟

                                                付海亮

                                        202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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